作業流程
一、新設立公司
衛生局申請籌設許可文件
於建設單位取得公司執照或工廠登記
二、請您備齊下列證件(指獨資或行號)
於公會或衛生藥政課填寫申 請書
衛生審查 → (符合規定)
核准通知函(含證件)
掛號送達您
請備妥之證件及費用
一、申請書:
●藥商籌設許可申請書((依公司組織之藥商用)。
●藥局執照申請書(背面為:申請藥局應付文件)。
●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申請書(背面為:申請藥商應付文件)。
●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申請書(背面為:申請藥商應付文件)。
●藥局(藥商)變更登記申請書﹝背面為:申請藥局(商)變更登記應付文件﹞。
●藥局、藥商營業場所暨設備略圖。
二、聘用藥物管理、監製或技術人員者,其所聘人員之執業執照或證 明文件。
三、藥商為公司組織者。
四、藥物販賣業者,其營業地址,場所(貯存藥品倉庫)略圖。及主要設備之平面
五、藥物製造業者,其工廠登證及其影本。
六、負責人身份影本(正、反面)。
七、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文件。
八、藥商之公司組織或商業登記事項變更,應檢附變更後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九、執照費新台幣壹仟元正(藥局執照、藥商許可證照遺失補發及申請增加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換照均收費壹仟元,污損換發收費500元)。
藥局、藥商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案件處理程序表
申 請 項 目 | 申 請 手 續 及 應 繳 附 證 件 | 審理公文期限 |
一、藥局藥商設立 登記 (一)藥局
(二) 藥商(包括販 賣業及製造 業 )
二、藥局、藥商變 更登記(包括負 責人或管理者 或商號或地址 或營業項目) |
(一)填寫藥局執照申請書乙份,並附藥局設址之場所暨設備略圖乙份。 (二)同時辦理藥師(生)執業登記。 (三)藥師兼營中藥調劑、零售或藥劑生兼營中藥零售業務時,應附修習中 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證明文件。 (一)填寫藥商許可執照申請書乙份,並附藥商設址之場所暨設備略圖乙份。 (二)藥品管理(監製)人應辦理執業登記。若兼營中藥業務時,應附修習中 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張。 (四)公司組織應檢附公司執照影本,製造業應檢附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 影本(新設立公司組織之藥商或公司增加藥商營業項目者,得先向衛生 機關申領籌設許可)。 註:既持有公司執照免附公司組織章程以資便民。
|
五
日
內 |
申 請 項 目 | 申 請 手 續 及 應 繳 附 證 件 | 審理公文期限 |
(一)藥局
(二)藥商(包括販賣 業及製造業)
(三)列冊中藥商跨市 或跨直轄市間遷 移
| (一)填寫藥局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乙份。地址或營業項目變更應附藥局設 址之場所暨設備略圖乙份。 (二)同時辦理藥(師)執業執照變更登記。 (三)藥師增加執行中藥調劑、零售或藥劑生增加中藥零售業務時,應附修 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證明文件。 (一)填寫藥商變更登記事項申時書乙份。地址或營業項目變更應附藥商設 址之場所暨設備略圖乙份。 (二)中藥製造、販賣業變更藥品管理(監製)人,同時辦理該新管理(監製) 人執業登記。商號或地址變更時,同時辦理藥品管理(監製)人執業執 造變更登記。 (三)西藥製造、販賣業,增加經營中藥業務時,應附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 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藥商辦理變更登記,除遷址變更登記,應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外,其他公司組織或商業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妥 各該變更登記,俟變更後再向衛生局辦理(應附變更後公司執照影本) 負責人變更應附新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張。 (五)製造業藥商遷址應使用專用申請書。 (六)持有藥物許可證之販賣業藥商遷址應使用專用申請書。 (一)填具該項變更登記專用申請書依申請書詳填遷入地詳細地址。 (二)繳交原領藥商許可執照。 | 五
日
內 |
申 請 項 目 | 申 請 手 續 及 應 繳 附 證 件 | 審理公文期限 |
三、藥局藥商停歇復 業登記 *停業:係指藥局 藥商暫停 營業一段 期間後將 再繼續營 業。
*歇業:係指藥局 藥商不再 繼續經營 。 | 一.填寫藥局藥商停歇復業申請書乙份。 (一)停業: 1、原領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正本執業執照正本藥商有製造輸入藥物 者並將其持有之藥物許可證暫時繳交衛生局待復業時發還。 2、如因藥品管理人離職而停業者應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二)歇業: 1、原領藥局執照藥商許可執照正本藥商有製造輸入藥物者並將其持有之 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 2.同時辦理藥品管理人監製人歇業登記。 (三)復業: 藥品管理人之執業執照以及藥局(商)負責人(經營者)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 二、若藥品管理人有變更時,需重新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
五
日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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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一:藥師(生)執業登記應附證件
1.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印本一張及正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2.藥師(生)公會會員證明書。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張。
4.本人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二:中醫師執業登記應附證件
1.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印本一張及正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2.中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書。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張。
4.本人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三:中醫師開設診所經核准在同一場所兼管中藥販賣商業務者,中醫師有執業異動時即不得再行兼管,且該中藥販賣業者,並不得再與中醫診所之同一場所合併開設藥商(80.12.9.衛署醫字第九九六二一八號函)。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rola0982585839.pixnet.net/blog/post/54474714-%e8%97%a5%e5%95%86%ef%bc%88%e5%b1%80%ef%bc%8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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